林芝市城投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部分房屋資產出租-2號樓2層 |
標的名稱 | 林芝市城投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部分房屋資產出租-2號樓2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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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DSCQ*D* | 掛牌價格 | 48.* 萬元 |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04-04 | |||
是否聯(lián)合出租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3-05-31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優(yōu)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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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簡介 | ||||||||||||||||||||||||||||||||||||||||||||||||||||||||||||||||||||||||||||||
標的簡介 | ||||||||||||||||||||||||||||||||||||||||||||||||||||||||||||||||||||||||||||||
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 —— | |||||||||||||||||||||||||||||||||||||||||||||||||||||||||||||||||||||||||||||
出租方簡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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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信息 | ||||||||||||||||||||||||||||||||||||||||||||||||||||||||||||||||||||||||||||||
標的企業(yè)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 評估機構(估值機構) | 國眾聯(lián)資產評估土 (略) | ||||||||||||||||||||||||||||||||||||||||||||||||||||||||||||||||||||||||||||
評估/詢價基準日 | 2022-04-06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略) 人民政府國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2-07-27 | |||||||||||||||||||||||||||||||||||||||||||||||||||||||||||||||||||||||||||||
出租標的對應評估價值/詢價值 | 48.* 萬元 | |||||||||||||||||||||||||||||||||||||||||||||||||||||||||||||||||||||||||||||
賬面凈值(萬元) | —— | |||||||||||||||||||||||||||||||||||||||||||||||||||||||||||||||||||||||||||||
備注 | —— | |||||||||||||||||||||||||||||||||||||||||||||||||||||||||||||||||||||||||||||
交易條件與承租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48.* 萬元 | ||||||||||||||||||||||||||||||||||||||||||||||||||||||||||||||||||||||||||||
價格說明 | —— | |||||||||||||||||||||||||||||||||||||||||||||||||||||||||||||||||||||||||||||
履約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履約保證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應在簽署《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履約保證金(詳見資產明細表),履約保證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間不計利息。 二、履約保證金的扣除 (1)承租方未按時足額支付房屋租金時,出資方用其抵充租金即滯納金;(2)租賃期間或租賃期滿,承租方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房屋損壞,出租方用其作為維修費用;(3)承租方承租期間未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交納各種費用而導致出租方承擔時,出租方將其作為代繳費用;(4)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將其作為應收取的違約金款項;(5)其他應由承租方承擔費用或經濟責任的情形。 三、履約保證金的退回 租賃期滿,承租方如未出現(xiàn)上述情形,出租方應在租賃期滿10日內將押金(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賃期限 | 3 | |||||||||||||||||||||||||||||||||||||||||||||||||||||||||||||||||||||||||||||
與出租相關的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除報名保證金由交易中心結算外,其余交易價款由出租方和承租方通過場外結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于成交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須承諾事項 | 一、承租方對租賃標的進行裝飾裝修和改造,不得改變房屋現(xiàn)有建筑主體結構,同時,須遵守國家有關房屋建筑和裝飾裝修的規(guī)范、規(guī)定。承租方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和改造涉及的一切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二、租賃期內,對租賃房屋水、電等所有基礎設施的維修維護責任和涉及的一切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在《租賃合同》終止時,須結清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水、電費等),辦結相關手續(xù)。 三、承租方使用租賃房屋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須做好租賃房屋防火、防盜、安全、完整性等所有相關工作,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經濟與法律責任。 四、租賃期滿后,承租方租賃期間投入形成的資產,不能搬遷、不可拆除及撤離的部分,承租方不得毀損,并需同所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一道無條件、無償、完好地交還給出租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均采用“來修去丟”原則,一切嵌裝在房屋結構或者墻體內的設備和裝修,出租方不予補償。對可能影響出租方對房屋繼續(xù)使用的裝修和增設,承租方應當按出租方的要求拆除并恢復房屋原狀。對能夠搬遷、能夠拆除及能夠撤離的部分,承租方須在《租賃合同》到期后30個工作日內自行撤離,否則視為放棄,其產權無償歸出租方所有。 五、承租方須按約定時限交清房租且服從并遵守出租方對出租資產的管理規(guī)定,在租賃期內僅擁有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權;不得改變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將承租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私自調換使用;不得將承租房屋變賣,設置抵押、擔?;蜃兿噙M行此類活動;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 六、承諾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轉讓租賃的房屋、或向他人收取高額轉讓金,引發(fā)糾紛; |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1、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還需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報名。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jù)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租賃期限為 3年,押金共55萬元,裝修免租期3個月,租賃期限內租金不予變動,租賃期滿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后 (略) 場進行調整,租金按每月支付,付款方式對公轉賬或現(xiàn)金。 2、業(yè)態(tài)要求本次標的物不限。 3、出租方以現(xiàn)狀出租該標的,意向承租方在報名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進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報名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同意按照標的現(xiàn)狀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4、在取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租賃房屋可在不破壞整體結構、不影響安全使用的情況下,自主對該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和改造。租賃期限屆滿,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解除、終止租賃時,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裝修補償或賠償?shù)恼埱?。承租方添置的設備,租賃期限屆滿或解除、終止時歸承租方。 5、承租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主體及其附屬設施發(fā)生損壞或故障的,承租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承租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出租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承租方對該租賃房屋有自主經營權,但不得轉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整體轉租、轉包租賃標的物,不得在租賃房屋區(qū)域內進行非法交易或違法違紀活動。如若發(fā)生轉租、轉包情況,產生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如若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區(qū)域內開展違法違紀活動,產生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出租方同時保留對承租方此類行為帶來的名譽損害進行追償。 7、租賃期間,承租方經營租賃房屋區(qū)域產生的費用,如:管理費、裝修費、升級改造建設費、維護費、水費、電費、衛(wèi)生費、網(wǎng)絡通訊費、閉路電視收視費等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8、租賃期內,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變動或政府行為,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出租方退還承租方尚未使用期間的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因拆除或改造,給出租方、承租方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需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出租方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方,屆時承租方應當無條件搬出并退回房屋。 9、其他詳見《租賃合同》,承租方嚴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范本簽約。 10、出租方根據(jù)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額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收據(jù),稅金及相關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11、承租方不按期簽訂合同,則視為放棄承租方資格,競租保證金不予退還。 12、本次項目承租后,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可享優(yōu)先承租權 13、標的查看聯(lián)系人:索朗益西聯(lián)系電話:* 14、未盡事宜詳見《評估報告》及《租賃合同樣本》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15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3-05-31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不支持現(xiàn)金交納 | |||||||||||||||||||||||||||||||||||||||||||||||||||||||||||||||||||||||||||||
賬戶信息 | ||||||||||||||||||||||||||||||||||||||||||||||||||||||||||||||||||||||||||||||
賬戶名稱 | 西藏產權 (略) | |||||||||||||||||||||||||||||||||||||||||||||||||||||||||||||||||||||||||||||
開戶行 | 興業(yè)銀行拉薩分行營業(yè)部 | |||||||||||||||||||||||||||||||||||||||||||||||||||||||||||||||||||||||||||||
賬號 | *687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投資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投資方經本中心確認為投資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中心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損失的; 2.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yè)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xù)競買程序的; 5.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中心造成損失的; 7.意向投資方經本中心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jù)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掛牌申請人書面告知,本中心依據(jù)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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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1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動態(tài)報價 | |||||||||||||||||||||||||||||||||||||||||||||||||||||||||||||||||||||||||||||
聯(lián)系方式 | ||||||||||||||||||||||||||||||||||||||||||||||||||||||||||||||||||||||||||||||
交易機構 | 項目咨詢聯(lián)系人 | 旦經理 | 項目咨詢聯(lián)系電話 | * | ||||||||||||||||||||||||||||||||||||||||||||||||||||||||||||||||||||||||||
項目報名聯(lián)系人 | 央經理 | 項目報名聯(lián)系電話 | * | |||||||||||||||||||||||||||||||||||||||||||||||||||||||||||||||||||||||||||
交易須知 | ||||||||||||||||||||||||||||||||||||||||||||||||||||||||||||||||||||||||||||||
總則 第一條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jù)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fā)布項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中心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中心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中心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 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guī)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 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 本中心官網(wǎng)(http://**)及第四產權(http://**)為本中心指定的網(wǎng)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過上述網(wǎng)站鏈接注冊參與在線交易。 關于網(wǎng)上報名的說明 第五條 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本中心官網(wǎng)及第四產權平臺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六條本中心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xiàn)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中心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中心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條 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 意向方應在公告要求的有效報名時間段內按照本中心或第四產權平臺的提示提交報名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本中心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guī)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tǒng)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fā)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lián)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lián)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lián)合協(xié)議【參考性文本 】,并在報名時通過報名系統(tǒng)提交。 1.聯(lián)合協(xié)議應當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lián)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容。 2.聯(lián)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在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報名、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條 若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優(yōu)先購買權行權規(guī)則》 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中心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xù)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三條 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四條本中心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fā)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本中心或第四產權平臺向意向方的網(wǎng)上注冊賬戶發(fā)送系統(tǒng)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lián)系人手機號碼發(fā)送手機短信。 網(wǎng)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fā)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登錄系統(tǒng)查看通知消息。 關于網(wǎng)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五條 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要求參與網(wǎng)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網(wǎng)絡競價操作規(guī)則》 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六條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tài)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網(wǎng)絡競價規(guī)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fā)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十八條 本中心按照《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 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guī)定退還或處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九條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規(guī)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中心。 | ||||||||||||||||||||||||||||||||||||||||||||||||||||||||||||||||||||||||||||||
風險提示 | ||||||||||||||||||||||||||||||||||||||||||||||||||||||||||||||||||||||||||||||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風險提示書 特別提示:本風險提示書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投資者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尊敬的投資者: 您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可能會存在因交易、投資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風險。本風險提示書旨在讓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風險,審慎做出交易決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請仔細閱讀并確保自己理解本風險提示書的全部內容,了解交易規(guī)則、項目公告、交易須知、申請人承諾等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并結合自身的投資經驗、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交易。對本風險提示書有不理解的地方請及時咨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相關人員。 投資者可能面對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場風險 因經濟、市場環(huán)境變化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可能導致交易標的價值波動,甚至導致西藏產權交易中心無法繼續(xù)為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二、信息披露風險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標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標的圖片、名稱、文字描述及其他相關信息等)系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根據(jù)轉讓方(融資方或項目方)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發(fā)布,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僅對披露信息內容進行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審核,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不保證披露交易標的名稱、圖片、描述與交易標的實際相符,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也不對交易標的做任何擔保。投資者在決定參與交易活動前,應對交易標的進行充分全面了解。對明示按交易標的現(xiàn)狀進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提交交易申請前,自行勘察交易標的實物。投資者提交交易申請、參與競買的,即表明認可交易標的現(xiàn)狀。投資者應自行承擔可能由此產生的損失。 三、交易風險 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可能面對以下風險,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1.保證金不予退還風險。投資者未按照交易規(guī)則及項目公告等規(guī)定參與交易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能不予退還或產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終結交易風險。交易過程中發(fā)生交易標的權屬糾紛、法院判決、行政行為、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網(wǎng)絡競價系統(tǒng)軟硬件故障或網(wǎng)絡故障等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情形,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終結交易的決定,投資者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損失。 3.互聯(lián)網(wǎng)操作風險。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參與交易,投資者可能存在交易賬戶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當、投資者終端軟硬件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系統(tǒng)不兼容、終端設備時間與交易系統(tǒng)時間不符、終端軟硬件或網(wǎng)絡故障造成交易失敗、失誤等互聯(lián)網(wǎng)操作風險。 4.優(yōu)先購買權行權風險。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項目公告關于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約定,并遵守《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優(yōu)先購買權行權規(guī)則》,否則可能會承擔行權方式不當引致的責任或風險。投資者存在因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投資者行權而不能成為最終投資人的風險。 四、其他風險 1.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通訊故障、電力故障、運營服務商網(wǎng)絡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導致交易標的損毀滅失或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系統(tǒng)異常甚至癱瘓,導致交易終結的,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2.交易標的成交后,對交易標的交割過程中發(fā)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裝、運輸、交付、稅費等一切費用、紛爭等,均由交易雙方依據(jù)交易合同、項目公告及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自行承擔和處理,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投資者因填寫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冊賬戶無法激活或保證金無法退還的,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資者,應當根據(jù)自身的經濟條件、心理及風險承受能力謹慎、理性參與交易,樹立正確投資理念,確保資金安全。本風險提示書并不能揭示參與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全部風險及情形,投資者務必對此有清醒認識,審慎做出各項交易決策。 投資有風險,交易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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