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 (略) 根據秦龍的申請于2025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張北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10 (略) (略) 指定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為張北 (略) 管理人。張北 (略) 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8月13日前向張北 (略) 管理人(通訊地址:河北省張家口經濟技 (略) 長城西大街財富中心B1座520室,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郵政編碼:*;聯系人:楊律師*)申報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張北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張北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河北省張 (略) 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11時00分在河北省張 (略) 第三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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